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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卫健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31 14:56:17点击:44

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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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一、查责任落实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明确由分管领导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和管理人需清楚消防安全职责并认真履行。

2.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明确归口管理部门。

3.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结合医院管理架构,明确各级各部门领导(院领导、科室主任、护士长等)的消防安全职责。结合各岗位特点,分岗位(如医护人员、行政人员、水电工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操作规程。

4.共用建筑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单位场所共用建筑时,应明确共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并建立火灾应急联动机制。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如餐厅、月子中心、外包科室、养老服务、超市等)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5.防火巡查与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应加强防火巡查;每月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填写《防火巡查记录》和《防火检查记录》,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

6.消防控制室管理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悬挂规章制度和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需持证上岗,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每日如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7.消防设施维护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自行维保能力的,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维保;每年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针对维保、检测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查致灾因素

(一)查火源

  1.严禁在病房、手术室、药房、供氧站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吸烟或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

  2.禁止在室内设置佛龛烧香或使用蚊香、蜡烛等。

  3.使用燃气的场所或部位应当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油烟管道。

(二)查电源

  1.医疗卫生机构应由持证电工开展电气线路检修、维护等工作。

  2.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配电箱、开关、插座等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3.严禁私自使用非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电器。

  4.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需在室外专用区域充电,严禁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三)查施工

  1.施工、装修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动火作业区域需与其他区域保持安全距离或使用不燃材料进行有效分隔。动火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安排专人全程监护。

  3.对于外来施工、维修等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三清三讲三落实”。

(四)查可燃物

  1.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如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泡沫塑料、仿真绿植等)装修装饰。

  2.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区域装修装饰需使用不燃材料。

  3.管道井内严禁堆放杂物,横向、纵向孔洞要封堵严密。

三、查疏散条件

(一)查内部疏散设施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严禁占用、堵塞、锁闭。

  2.疏散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严禁使用卷帘门、转门等。门上不得设置遮挡物,需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出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3.楼梯间严禁堆放杂物,常闭式防火门需保持关闭状态。

  4.病房、手术室等区域需张贴清晰的疏散示意图,标明安全出口和逃生路线,医护人员需向患者及家属讲解疏散示意图的内容。

  5.疏散通道、楼梯间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6.高层病房建筑应在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避难间。

(二)查外部疏散条件

  1.门窗严禁设置防盗窗、防护网或广告牌。

  2.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严禁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线。

四、查应急处置

(一)查预案制定

  医疗卫生机构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人员分工,确保火灾时有人报警、有人疏散、有人处置。

(二)查力量配备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和防护装备,病房、手术室等区域需配备强光手电、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2.微型消防站应开展经常性训练。

(三)查培训演练

  1.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人员也应纳入培训对象。

  2.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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