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5年版):
1、下列情况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无消防联动要求的中小学教学楼。
2 按规范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内附设的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活动设施。
2、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线路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保护时,不视为吊顶内的可燃物。
3、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规划应结合业态及物业管理的需求确定。对整个消防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消防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可根据消防安全的管理需求及实际情况,由更高 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
4、按规范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建筑,当建筑物内设有少量需要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联动控制装置。
5、当防排烟风机的联动控制按照《火规》的相关规定,可采用对应的联动触发信号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防排烟风机启动的方式,满足《烟标》中对防排烟风机联动控制方式的要求。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总线电源线上可不设置短路隔离器。报警总线和联动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或穿越处的 个设备旁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7、在需要设置消防电话的建筑中,除《火规》第6.7.4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外,冷冻站房、锅炉房、医院建筑净化空调机房、文博建筑珍品库专用的空调机房、数据中心精密空调专用机房等重要暖通机房,应设置消防电话分机。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8、对于断电会影响生命安全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如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机场航站楼、金融建筑、数据中心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仅在对应供电区域火灾确认后才可由消防联动信号切断电源。
9、当住宅建筑或小区内设置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时,广播功率放大器可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10、当住宅地上部分每一层广播数量较少时,可按楼栋根据广播支路线路损耗、支路所带合理容量划分广播分区,竖向管线应敷设于电气竖井内。
11、火灾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敞开楼梯间口、封闭楼梯间门外、防烟楼梯间前室门外、消防电梯前室内、合用前室内、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12、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线路和报警总线共管敷设时,应选用相同燃烧性能和耐火性能的线缆。
13、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传输线路不应穿在同一根导管内。
14、排烟防火阀在280℃时自行关闭并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280℃排烟防火阀的动作信号均应接入报警总线信号模块。
2 排烟风机入口处设置的排烟防火阀在280℃自行关闭后,应直接连锁停止排烟风机,同时联动停止该系统对应的补风机。
3 除执行本条第2款规定外,当排烟系统中所有其他排烟管道上的排烟防火阀在280℃全部关闭后,应联动停止排烟风机和对应的补风机。
其他相关系统
1、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汽车充电配电箱的末端出线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末端配电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避难区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线缆。
3、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线缆。
4、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及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锅炉房、空调主机房、空压机房、水泵房等大型机房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应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5、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机房内可设置多个储油间,每台柴油发电机不宜超过两个,单个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
6、当设有事故通风的场所有多个出入口时,应至少在其一个主要出入口处的室内外便于操作的部位分别设置事故排风机的手动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