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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3 13:04:50点击:31

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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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是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避难层所在楼层不允许普通电梯停靠,避难间所在楼层允许普通电梯停靠。)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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