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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指引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1 11:36:43点击:631

信息摘要: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指引

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订本指引,供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参考运用(本指引仅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因维修、安装、限额以下工程等开展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动火作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和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动火作业)。

一、明确管理审批责任

  1. 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转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动火作业审批和安全管理。
  2. 除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必须24小时营业使用的场所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3.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动火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安全监护等工作。
  4.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动火作业审批权限,动火作业可以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
  5. 火灾风险高或者需要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实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在火灾高风险区域或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必须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同意。

二、严格安全审查审批

  1. 实施动火作业应当向单位内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当注明动火作业的起止时间、具体位置、采取的安全管控措施,开展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还应当注明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 归口管理部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当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证是否相符、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在营业使用期间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区域是否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3)动火作业点1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是否清理,无法清理可燃物的是否采取了不燃板材隔挡、防火毯覆盖等安全措施。
4)动火作业点周边楼地板的孔洞、缝隙、地沟是否已清除可燃物,并用不燃板材、防火毯覆盖或填砂等措施隔离。
5)高空动火作业是否采取使用接火盘、防火隔板等防止焊渣飞溅的措施。
6)动火点周围规定距离内是否有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装卸、排放、喷涂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作业。
7)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灭火器,现场有消火栓的是否将水枪水带与消火栓连接做好火灾扑救准备。
8)动火作业人员是否会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
9)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风险是否已消除或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3.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安全审查情况,对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提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发《动火作业票》。

三、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控

  1. 动火作业前,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建筑主入口、作业现场和其他重点显著位置悬挂、粘贴动火公告,并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2. 监护人员应当对照《动火作业票》核实相关安全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实施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票》注明的时间、地点和安全措施作业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监护人员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或者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火情,动火作业和监护人员应当及时扑救初起火灾,拨打“119”电话报警,报告单位相关负责人组织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5. 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遗留火源后方可撤离。
  6.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票》应当存档备查。

四、严格落实管理奖惩

  1.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动火作业纳入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内容,发现未经审批违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存在火灾风险的应当立即制止,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动火作业安全管控纳入单位奖惩规定,严肃惩处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人员。

××养老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示例)

为我院动火作业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

  1. 在我院范围内开展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转等可能火焰、火花、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后方可作业。
  2. 院保卫科为我院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审查、现场监护等工作。
  3. 在老年人居住、活动的建筑内实施动火作业的必须经院长审批同意;在养老院其他部位实施的动火作业必须经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同意。

二、动火申请和安全审查

  1. 负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的部门应当在作业前12小时向保卫科提交动火申请,动火申请注明动火作业的具体地点、时间、作业人员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还应当附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2. 保卫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当进行安全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 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人员人证是否相符,通过微信
  2. 扫描核查特种作业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3. 在老年人居住、活动建筑动火作业的,应当采取关闭相关区域防火门、下降防火卷帘等措施进行防火分隔,并临时转移动火区域内的老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4. 动火作业点1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是否清理,无法清理可燃物的是否采取了不燃板材隔挡、防火毯覆盖等安全措施。
  5. 动火作业部位楼地板的孔洞、缝隙、地沟是否已清除可燃物,并用不燃板材、防火毯覆盖或填砂等措施隔离;
  6. 高空动火作业是否采取使用接火盘、防火隔板等防止焊渣飞溅的措施;
  7. 动火点周围规定距离内是否有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装卸、排放、喷涂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作业。
  8. 动火作业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9. 动火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灭火器,现场有消火栓的是否将水枪水带连接做好火灾扑救准备。
  10. 动火作业人员是否会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

经审查符合动火作业安全条件的,保卫科应当填写《动火作业票》,按照审批权限经医院负责人审批后,向组织动火作业的部门下发《动火作业票》,保卫科应当至少明确1名人员负责该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监护。保卫科应当将动火作业相关情况告知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护理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动火作业实施

  1. 动火作业前保卫科应当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动火区域的醒目位置粘贴动火公告提示火灾风险。
  2. 监护人员应当对照《动火作业票》再次现场核实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实施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票》注明的时间、地点作业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监护人员应当全程现场监控,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或者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的,监护人员应当拨打“119”报警、报告单位领导,并会同动火作业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单位领导接到火警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灭火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5. 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和动火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洒水等方式对焊渣、熔珠冷却,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撤离并告知相关科室和人员。

《动火作业票》应当存入防火档案备查,保卫科应当将动火作业纳入日常防火巡查内容,发现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分管院长,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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